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0]61号)

2004年06月15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中共中央办公厅(通知)
(厅字[2000]61号)
于转发《中组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摘要)

   一、略
   二、通过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一)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略)
 (二)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1、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可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形式。
2、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3、实行单独统筹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金,按各地确定的筹集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标准缴纳,在原资金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核实后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
4、(略)
 (三)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同级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解决离休干部“两费”问题,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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