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解说】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干部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特别是用公款和变相用公款进行出国(境)旅游反映十分强烈,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极其恶劣的。在2003年2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就明确要求: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的通知》,其中就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行动,大力压缩出国(境)团组,减少出访人数,严肃查处以各种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违纪案件和领导干部。2009年,从中央到地方在制止公款出国上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全国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提出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并将2009年作为因公出国(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年,特别是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从经费上严格约束;要加大对顶风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重点查处虚报出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擅自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等案件等等。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底,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因公出国(境)人数和经费大幅下降,公款出国(境)旅游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2009年全年全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33507个、123553人次,团组数、人次数和经费数与近3年平均数相比分别下降了49%、45.5%和37.6%,经费比近3年平均支出节约16.31亿元。专项工作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社会各界给予了积极评价。为进一步制止用公款旅游这一问题,《廉政准则》本条专列一款对此予以重申。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七十八条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就是,除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