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释义:第一章第三条第六款

2014年10月22日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 作者:佚名  点击数: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解说】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商业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商业保险有以下特征:一是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二是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三是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四是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是我国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时期,在党政领导干部中财经纪律方面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近年来,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对这些问题的清理和规范,遏制了蔓延的趋势,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廉政准则》有必要对此予以强调。

其一:2004年1月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禁止党政机关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2004年9月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又强调:“清理党政机关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问题。”随后,财政部、监察部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清理,专项清理中,全国共清退资金近16亿元。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下均属“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

(一)购买虽在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内,但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

(二)购买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三)为本规定受保人员范围之外的其他人员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四)违反本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等;

(五)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围以内的下属单位为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六)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商业保险的过程中收取“回扣”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其二:1992年起,我国开始在城镇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对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改善职工福利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的公费缴纳比例超标、缴存基数过大的现象,这实际上是变相侵害国家财产,造成新的收入不公平和负面效应。对此,全国各地按政策进行了坚决的清理和查处。

其三:目前我国中央和各地方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已经比较规范,但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各地各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奖金标准差距甚大。一些具有罚没权的部门在“效益”上明显要高于“清水衙门”,从而成为众人趋之若鹜的“肥差”;一些有“油水”部门甚至私自设立单位小金库,逢年过节以各种名目发放各种津贴。有些地方和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之外,又自行出台了许多福利性补贴,其名目之多,发放之滥,已到了相当混乱的地步,带来的比较严重的后果,应该引起高度关注。一是引发了较大范围的不正之风,形成“法不责众”局面,也为少数腐败分子的滋生提供了心理准备和障眼条件,使他们更加有恃无恐,胆大妄为。二是导致政府职能异化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角色错位,加剧“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倾向,严重危害公共管理和行政效率,容易造成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管理就是收费”、“执法产业化”、不给奖金不办事等种种恶习。三是扭曲分配制度,导致分配不公。违反规定用公款发放津贴、补贴、奖金,是滋生于制度外的带有掠夺性的再分配手段,必然影响国家的收入分配制度,导致分配秩序的紊乱。它不仅造成公职人员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而且造成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公务员之间的收入严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破坏按劳分配原则,挫伤工作积极性。同时,由于这种工资外收入大量侵蚀和挤占了国家收入,也使制度内以薪养廉成为不可能。四是影响了经济调控,妨害了经济运行。从全国来看,这些津贴、补贴、奖金的总量相当大,有些很不透明,国家很难有效调控。同时,由于它明显偏离分配原则和消费实际,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既不会用于投资,也不会用于消费,而是直接转化为储蓄,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资金的“空转”。这种薪金外收入的膨胀,妨碍了国家通过调节收入分配刺激需求和启动经济的努力。正因为如此,中央多次强调指出,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奖金尤其是清理规范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奖金,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必然要求;一定要加大对违规使用公用资金和物业收入、变相发放各种补贴以及不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综上所述,违反本项规定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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