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2015年08月27日来源:《前线》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随后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进一步强调,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又指出,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要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体制机制的制度保障,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关键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些政策要求为强化“两个责任”指明了方向。

  落实“两个责任”是纪检体制改革的关键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苍蝇”“老虎”一起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进展。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实际情况看,影响反腐败成效的问题主要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在2014年首轮巡视中,中央巡视组对部分地区和单位“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责任担当缺失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落实“两个责任”的紧迫性。解决存在的反腐败问题,必须依靠改革和制度创新。纪检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落实“两个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路径。深化纪检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制约反腐败深层次问题,关键在于落实好“两个责任”。
  纪检体制改革需要主体责任作为前提和基础。十八大以来,中央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如此强调落实主体责任,这在党的发展历史上还属第一次。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提出的“全面领导责任”,到三中全会提出的“主体责任”,中央不断明确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党委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同时也是纪检体制改革的组织者、示范者和参与者。也就是说,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不仅要进行领导,亲自做好执行和推动工作,而且要参与具体改革工作,在改革中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能力,以切实的责任成果推进改革工作。纪检体制改革涉及各方利益调整、资源整合和力量重组,离开党委的主体责任,改革将可能失去力量支撑和推进动力。纪检体制在改革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挑战和困难,这需要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在设计和执行改革方案的同时,提前预判和研究可能产生的改革问题,提早采取防范和治理措施,从而保障改革顺利推进。
  纪检体制改革需要监督责任作为支持和保障。从《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任务设计来看,不管是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改进巡视制度和派驻纪检机构改革,还是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以及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体系,都涉及纪委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重点。纪委是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推进纪检体制改革是纪委的分内之事,改革成败本身直接关系到纪委的地位作用、运行机制和外部保障。在改革进程中,一方面,纪委是纪检体制改革的重要主体。各地区各部门纪检体制改革的任务落实情况、目标实现情况、措施执行情况等都需要纪委逐项明确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并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各项改革稳步推进。另一方面,纪委也是纪检体制改革的主要对象。纪委把纪检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原则纳入监督责任体系,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强化监督责任的担当和落实,有利于巩固纪检体制改革的成果,让改革成果日益制度化和长效化。纪检体制改革是对原有权力秩序和利益格局的革新,必须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而这需要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纠正不合时宜的落后观念和顶风作案的违纪行为,保障改革方案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离开纪委的监督责任,纪检体制改革将可能失去资源支持和政治保障。
  毫无疑问,落实“两个责任”不仅是一个政治信任机制,向社会传递“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决心和态度,有利于纪检体制改革获得社会信任,让改革成为一项公共事务,而且落实“两个责任”也是一个工作创新机制,让党委和纪委的改革任务和重心更加明确,有利于纪检体制改革统摄整个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说到底,“两个责任”犹如天平的两端,共同支撑起纪检体制改革的重任。纪检体制改革本身是一项沉甸甸的政治责任,党委和纪委必须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改革重任,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作为推进改革工作的重要评价标准,从改革的大视野和大格局来落实“两个责任”体系。

  “两个责任”是一个统一整体

  党委的主体责任具有政治性、全面性和宏观性,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主要内容包括:领导责任,要求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管理责任,要求党委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廉政责任,要求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主体责任的缺失会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党委的主体责任具有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四种一起”和“四个亲自”构成党委主体责任的工作要求。
  纪委的监督责任具有政策性、专业性和约束性,监督责任意味着纪委既是监督主体、执纪主体,也是问责主体、管理主体。主要内容包括:协调责任,要求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执纪责任,要求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纪委监督责任的缺失会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性和公信力。
  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侧面,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削弱,而必须相互协调和共同促进,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一方面,党委主体责任要为纪委监督责任提供保证力量,让纪委敢于、善于承担监督责任,同时对其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另一方面,纪委监督责任要为党委主体责任提供监督力量,让党委真正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同时对其主体意识不强、主体角色不突出以及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纠正。强化主体责任,并不是要取代纪委的组织协调,而是给党委提要求,有利于党委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纪委监督责任的承担创造条件;强化监督责任,并不是要削弱同级党委的领导,而是给纪委压担子,有利于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业,为党委主体责任的承担奠定基础。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实现一体化和系统化,将进一步提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有权必有责,权责须对等。我们一直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理,党委权力和纪委权力也须有“制度笼子”的约束和规范。党委具有领导权力和决策权力,必须负有相应的主体责任。纪委具有监督权力和执纪权力,必须负有相应的监督责任。责任是一种可资利用的“制度笼子”,理清责任、落实责任,才能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避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沦为一纸空文。

  以实际行动落实“两个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成效。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基础在于思想教育,关键在于制度建设,核心在于责任追究。当前,强化主体责任,要避免思想认识和工作机制上的不足,各级党委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视为可有可无的事情,满足于“三个样板动作”即开会、讲话和签责任书,对党员干部错误思路和作风实行“三疏”态度即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疏于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带坏队伍风气。
  要狠抓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意识的约束力。要提高党委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对主体责任的思想认识,克服贯彻党风廉政建设“与己无关”、“无所作为”和“消极被动”等错误态度,不能只重业务不抓党务、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而把党风廉政建设的事全推给纪委。要帮助领导干部认识到坚持廉洁自律,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工作人员,是一项严肃的政治责任。
  要狠抓制度建设,强化责任分解的强制力。要注重与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结合,既有常规工作的部署要求,又要突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特点,在设定规定动作的同时,创造性地设定自选动作,创新分解工作,形成闭环管理和目标管理体系,形成上下贯通、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建立严密的责任落实机制。比如,要健全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事务的制度,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要狠抓责任落实,强化责任追究的威慑力。责任追究是强化主体责任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也是强化主体责任的薄弱点和难点。要做到问题出现在哪里,责任就追究到哪里。问责不是最终目的,只是强化主体责任的必要手段。做到这一点,要及时追究主体责任人在党纪、政纪和组织方面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促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软任务”变成为“硬指标”,进一步使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形成完整链条。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强化纪委监督责任,基础在于转变思维,关键在于体制创新,核心在于强化职能。当前,强化监督责任,要避免各级纪委去承担那些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从而出现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甚至“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要避免纪委干部产生顾虑、懈怠、庇护等不良心理,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也不能明哲保身、无所事事,更不能压案不办、瞒案不报。
  要转变工作思维,探索纪检监察工作规律。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进一步转变办案工作观念,深入排查违纪违法线索,规范线索管理。抓住典型案件快查快处,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责任追究,对问题突出且后果严重的涉案单位和个人加强问责。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反映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大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力度,及时采用约谈、函询等多种方式防微杜渐,防止小案拖成大案。
  要推进体制创新,完善纪检监察工作机制。坚持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理念着力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深层次问题。要强化“两个为主”,突出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为履行监督责任提供体制保障。
  要强化主要职能,聚焦纪检监察中心任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体现“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要强化监督和执纪问责,综合运用督促整改、查办案件、行政问责等多种手段,及时解决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要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防止由监督主体错位为执行主体。改变原来过多参与职能部门业务工作甚至大包大揽的做法,集中抓好纪检监察本职工作,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对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做到“真兑现”、“硬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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