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干部作风问题问责办法(试行)

2010年03月09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中共洞口县委文件

 

洞办字〔201011

                                                                 

 

中共洞口县委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口县干部作风问题问责办法》的

 

 

 

各乡、镇党委,茶铺茶场管理区党委、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

《洞口县干部作风问题问责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洞口县委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1033

 

 

 

 

洞口县干部作风问题问责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后发赶超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

[2009] 25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四条 对有关政策、法规等执行不力的效能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责任。

(一)对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应付,造成政策棚架、政令不通的;

(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相互掣肘 ,导致工作不能落实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政务公开、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的;

(四)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当造成重大项目流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时间从事上网聊天、看影视、玩游戏、下棋打牌、炒股票等活动的;

(六)工作时间在公共娱乐场所从事娱乐休闲等有损公众形象活动的;

(七)参与地下“六合彩”和其他赌博活动的;

(八)在重大事件、特殊时期擅离岗位、玩忽职守的;

(九)在工作日中午饮酒的;

(十)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集资放高利贷的;

(十一)违规私设小金库的;

(十二)违规私驾公车的。

(十三)公、检、法、司等特定机关违反特定禁令的;

第五条 重大督查事项办理不力的效能过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对督查事项办理不力或不认真办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办结重大督查事项的,或者未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同一事项被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两次以上书面催办通知,仍不上报办理结果的,或者未达到办理要求,被通报批评的;

(四)涉及多个部门办理时,主办部门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或者干扰、阻碍、不配合有关部门办理重大督查事项的。

第六条 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效能过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责任。

(一)未履行备案手续,不按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检查的,或者在检查中“吃、拿、卡、要”,刁难企业的;

(二)违反企业意愿向企业强买强卖,强行摊派的,或者以共建、协商、评比、研讨、培训、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形式向企业收取资费的,或者以各种理由借用、占用企业资产的;

(三)对影响企业周边环境、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辖区内发生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结,或者推诿拖延,甚至纵容、包庇的;

(五)对上级交办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办理不力的;

(六)应该公开承诺的事项没有兑现的。

第七条 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的效能过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责任。

(一)不认真落实重大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项目建设的指示、决定和命令,或者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命令不力的;

(二)对重大项目建设中确定的协调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落实到位的;

(三)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工作措施不力,引发群体性阻工事件的,或者处置阻工事件不力,对重大项目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重大项目建设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积极协商的,或者协商没有取得一致,未报经上级裁决,擅做决定的;

(五)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落实并联审批有关规定,推诿扯皮,延长审批时限的。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和运用

第八条 问责方式分为:

(一)责令道歉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岗位;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引咎辞职;
    
以上问责形式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九条 实施效能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党政纪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或降职、辞职、免职处理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本办法规定的效能责任追究方式代替法律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各单位办理的各种效能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备案,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凡受到效能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引咎辞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四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效能责任,需责令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和作出处理决定;需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引咎辞职的,由县委、县政府批准或向省市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承办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效能问责事项;负责办理对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和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的效能责任追究。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其中重大、典型案件,县纪委、县监察局可直接启动效能责任追究程序。

对干部任免权限在省市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追究,一般由市驻洞局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承办,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被问责人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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