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第九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2014年02月27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全县第八届村民委员会于20131231日任期届满,依照法律规定,将进行换届选举。为做好第九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规”)以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提高村级班子素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村民依法自治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通过换届选举,把政治素质高,发展能力强,群众信得过的优秀人才选进村民委员会班子,为全县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选举前准备工作

1.建立组织机构。县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管理区)也都要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领导和指导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法依规制定好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于2014325日前报县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各乡镇(管理区)选举办要逐村指导和审定各村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办法。切实把“一法两规”和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于整个换届选举过程中。

2.搞好任期财务审计。在换届选举工作开展之前,严格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下发的《关于开展村级财务清查和村级组织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洞办发〔201367号)规定,于2014325日前完成第八届村民委员会任期财务清查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清查和审计结果在第九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一个月向村民公布。未完成清查和审计工作或在清查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处理到位的村,不得确定正式选举日。

3.搞好民主评议。在换届选举前,原则上要求各乡镇(管理区)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上届村民委员会进行述职评议。村委会的班子成员进行公开述职,让全体参会人员对班子集体和成员分别进行民主测评,评议不合格的成员不得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

4.培训选举骨干。县选举办将对各乡镇民政办主任、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进行集中培训。各乡镇(管理区)务必于20143月底前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一法两规”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2014年版)以及中央、省、市、县有关选举工作文件的精神。提高对换届选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选举任务、方法、步骤和选举法律程序。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能派到村里指导选举工作,不能接待咨询、上访;未开展教育培训的地方,不能匆忙组织换届选举。

5.落实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各乡镇(管理区)要安排好选举工作专项经费,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6.抓好换届选举宣传工作。各乡镇(管理区)要从实际出发,利用广播、电视、墙报、标语、流动宣传车等宣传手段,宣传“一法两规”和中央以及省有关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文件精神(宣传口号附后),让每个选民清楚民主选举的意义、原则、方法、程序和纪律等,把广大村民发动起来,积极参与换届选举。

7、抓好重点村、难点村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管理区)要组织人员对各村进行排查摸底。对班子软弱涣散村、矛盾突出村、财务管理混乱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换届选举重点村要先整顿后换届,整治不到位的不能进行换届选举。

三、工作要求

1.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行村“两委”交叉任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与村党组织换届选举要有机结合,做到“四个提倡、一个注重”。即:提倡先选村党组织;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注重在优秀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中吸收发展党员,特别是对非中共党员的村民委员会主任要加强培养,具备党员条件的,及时发展入党,条件成熟时充实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或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不断为农村基层党组织注入新生力量。

2.优化班子结构,精简村干部职数。村委会成员以3-5名为宜(设主任1人,其他为副主任、委员)。每个村须有1名女性村委会成员,一名30岁左右的成员,少数民族聚居村应选配有少数民族成员,村委会成员中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人数比例要较上届有所增加,逐步实现每村1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村委会成员的任职年龄以不超过60岁为宜。每个乡镇(管理区)须确保1名女性村委会主任。享受固定补贴的村干部职数以《洞发〔20142号文件》为准。

3.严把候选人素质关,拓宽选人渠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严格做好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应推荐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①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执行的;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孝敬老人、遗弃家庭成员的;③利用宗族拉帮结派搞小团体、闹不团结的;④违反信访规定,带头组织、煽动和参与集体上访的;⑤200911日以后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能确定为候选人的初步人选;⑥带头搞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组织的;⑦选举前5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罚的;⑧选举前5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⑨因贪污、挪用公款被查处的;⑩不负责任乱承诺、乱许愿或利用金钱、实物贿赂选民或恶意诋损他人的;11年龄偏大、身体状况差、工作能力弱、外出不能履行职责的;12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道德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在立足本村选人的基础上,拓宽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公开选拔渠道。大力实施“能人治村”工程,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经济合作组织和产业协会负责人、复转军人及回乡大中专毕业生等群体中选拔。在“一村一名大学生”中表现优秀的要优先选到班子中来。对于不是本村村民参加村委会选举的,须先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取得候选人资格。

4.发挥村民主体作用,注重村级换届选举办法的制订。我省新修订出台的《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的一大突破,就是将村里制订本村换届选举办法,从政策要求提高到法律要求,将村民约定提高到法规规定。本次换届选举中村民选举委员会制订的选举办法中,除“一法两规”明文规定外,其他如《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以及中央、省、市、县、乡镇的一些政策性要求都应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体现,并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上予以通过。各乡镇(管理区)要组织引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制订好本村本届换届选举办法,通过村民自治方式解决法律法规不便规定的一些政策性要求,形成法律效力,真正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村级换届选举办法内容应包括:①选举工作的依据;②选举工作时间安排;③选举工作人员及上级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有关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村民选举委员会受理举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④村委会成员职数、任职条件等;⑤候选人的产生、参选行为规范,候选人差额数、当选条件等;⑥本村选举各个阶段的基本要求和进展安排;⑦保证选举实施方案贯彻落实的措施等。

具体操作流程为:先由乡镇(管理区)选举办依照法律法规和县、乡镇(管理区)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制订本乡镇(管理区)村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统一样式,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此样式,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村本届选举办法,然后报乡镇(管理区)选举办审定,再回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

5.全面推行“全程签字”制度。“全程签字”制度即在换届选举各个环节,都必须正式候选人签字认可,确保按换届选举法定程序、步骤严格执行不变通。需要签字的主要包括:①选举有关公告;②选举日选举程序;③选举结果报告单;④选举情况报告单等。实行正式候选人全程签字制度,既要实现正式候选人的监督权利,也要保证选举的有序进行。正式候选人提出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不愿签字,村民选举委员会能够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查处,一时难以查处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过半数同意的,可视为放弃签字权利,边查边选,继续选举进程。正式候选人提出问题要提供充足的证据,不能凭空臆断,更不能阻挠选举进程,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取消其正式候选人资格。

6.坚决制止、严查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中组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组通字[2010]59号)的要求,严格遵守换届选举的政策和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关于贿选问题,严格按照《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行为的界定及处置意见》(洞组发[2014]4号)文件精神执行。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手段,以及利用宗族宗教势力等进行破坏、妨碍选举的,依法严肃查处;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对假借选举之名,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予以打击。

7.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一定要尊重农民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高度重视并正确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村民的民主权利。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登记和复信回访制度,把来信来访内容摘要登记,并把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要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不及时或敷衍塞责、压制打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乡镇(管理区)及有关部门要帮助那些村情复杂、管理薄弱的“难点村”、“重点村”制定有针对性的选举工作方案,派出得力干部包村入户,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四、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推选村民代表,325日开始,45日前完成。

1.推选村民代表。由原村委会主持选出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忠实代表村民意愿、具备一定参事议事能力。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15户推选1人,1户不能产生两名以上代表,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具体人数由上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2000人以上的村其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60人,以不超过100人为宜。村民代表产生之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公告。多民族村还应有少数民族代表,提倡党员组长通过法定程序选为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与村委员成员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五分之四以上,妇女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2.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正确引导村民推选有威望、有能力、有水平、公道正派的老党员、老代表、老村干部等优秀人员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511人单数组成,其中应有妇女成员。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结果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提倡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审查自己资格时应当回避,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即时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由乡镇(管理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原推选的村民小组会议决定更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一般除妇女代表外,还要有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代表,多民族村还应有人数较少民族的代表。

第二阶段:选民登记和确定村民委员会职数, 415日前完成。

1.进行选民登记。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但不得重复登记)。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村民要求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有固定的居住房屋(包括自有或租借);有稳定的职业如:经商、务工、退职、退休等;有基本的经济收入;履行相应的村民义务(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应履行的义务: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保护环境、计划生育、村级公益事业等);有本人书面申请,有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相关证明,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并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时,应对这类人员当选后的报酬以及享受村集体经济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之一不予登记: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力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须征求监护人同意);乡镇以上党政机关临时在村工作的干部;法律限制人员。在登记选民前要做好对外出村民的联系工作,对每一位户籍在村、人不在村的村民,要做好联系记录,记录其是否回村参加选举或委托投票情况,表示不参加的,不予登记。经其近亲属确认联系不上的,不予登记。选民名单公布后至选举日投票前,未登记在选民名单内的本村符合选民资格的村民突然回村要求参加选举的,选举委员会应在不影响正式投票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同意其补登为参加选举的村民,计入参加选举的村民总数,并准予参加投票选举。

2.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后,务必于选举日的前20天予以公布。选民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调整或解释,选民名单和选民数以调整后的名单为准,调整后的名单须再次公布。

3.公布委托投票和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名单。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要使用的,其对象和人数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张榜公布。在选举日前,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核实,公布本村委托投票和使用流动票箱人员名单,对有异议的进行处理和解释。

第三阶段:候选人的产生。425日前完成。

1.提名候选人。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提名,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无记名的投票方式直接提名,即以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按照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位职数和资格无记名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提名当日集中公开计票,当场宣布得票结果,得票多的即为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若得票数相同,应就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即为候选人。本次换届选举不提倡自荐报名参选。候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应将妇女得票最多的一人,列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本次换届选举不提倡“无候选人选举”。因为“无候选人选举”可能产生选票不过半数而导致选举失败,也可能造成不符合任职条件的选民当选,为选举后的村民委员会工作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若打算采取“无候选人选举”,须报乡级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考察同意、县级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做好“无候选人选举”选举补救措施的预案。

2.候选人资格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资格依照法律和本村村委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报乡镇(管理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审查后,于正式选举日7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不接受其退出请求。

3.候选人竞争。在正式候选人公布期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选民见面会、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秉着“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向选民公布候选人的情况。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发表任职演说、回答选民提问。正式候选人不得自行在公开场合或走家串户进行演说,不得擅自张贴有关竞争文书。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在此前对正式候选人竞争行为作出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予以公示,以规范正式候选人竞争行为。

4.集中谈话。正式候选人确定后,乡镇(管理区)要及时召集所有正式候选人集体进行谈话,谈话内容主要是教育他们自觉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有序参与竞争,对不当或非法竞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让参与竞争人员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确保有序参与不违规。

第四阶段:正式投票选举阶段。510日前完成

1.投票选举。选举投票时可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票站,村民集中的村可只设中心投票站。各投票站均应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票处,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需代写选票的选民由自己确定人员代写,不得指定代写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使用流动票箱投票。选民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个选民不得接受超过五个选民的委托,被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意志,正式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无近亲属的本次选举取消发函、电话、短信、电报等方式投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颁发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2.资料入档。选举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资料(含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及时整理建档,妥善保管。

第五阶段:建立村民委员会下属组织,健全规章制度, 515日前完成

1.搞好交接工作。新的村民委员会班子产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及时与前任村民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

2.推选村民小组长。由新一届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委会相同。

3.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新一届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应具备有财会管理知识,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议。任期与村委会相同。

4.组建工作机构,健全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社会治安、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和经济合作组织。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工作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评议等各项制度;制定村民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和规划;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岗位责任和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工作职责;制定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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