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轮值安排,按时进驻党代表工作室开展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报告接待情况。
第二条 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视察、调研、座谈、评议、征求意见等活动。
第三条 按照规定程序向党委及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第四条 及时掌握和了解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上级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及时传达、宣传并带头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
第五条 应邀参加列席会议等相关工作会与,参与讨论研究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对镇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进行监督。
第七条 自觉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接待党员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代表履职能力。
第八条 完成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